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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和商业服务网点使用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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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1/2025-00082
文号
高安防委办发〔2025〕2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9-28 11:55:49
是否有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各类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和商业服务网点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易燃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着力防范化解群众身边的火灾风险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和商业服务网点使用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突出“九小场所”液化气隐患整治,依法查处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县住建局作为燃气安全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餐饮场所与合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强化餐饮经营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技术防控,推广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大力推广使用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使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法违规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的行为。

二、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是压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瓶装燃气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按照“谁供气、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落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依法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燃气。要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液化气充装并健全完善充装记录,加强钢瓶流向跟踪管理,纳入气瓶追溯信息平台。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不得充装报废、超期未检及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不得以次充好,掺混二甲醚等其他成分;不得“缺斤少两”或出售残液超标的液化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燃气。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不法气贩,定期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二是压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及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按照《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属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研究建立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设置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安全要求,加强人员、车辆管理,鼓励对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要依法监督企业及其送气服务人员严格按照服务标准规定的时限,将瓶装液化气送达用户开户地点,检查燃烧器具、气瓶及调压器、连接管等附属配件安全情况,确保企业与用户之间“最后一米”安全可靠。三是压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及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按规定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避免用气事故发生;主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自查自改,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

三、全链条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执法。一是加强气源安全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液化气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液化气源头管理,确保液化气质量符合要求。各瓶装液化气等易燃危险品经营企业要严把气源质量关,必须要求供气单位提供本批次产品合格证和液化气组分报告,确保液化气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规定。二是规范报警装置安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之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人员密集场所及餐饮等行业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效降低事故发生。三是加强液化气充装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液化气行业安全管理技术力量,加快液化气充装站点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控液化气瓶充装环节源头管理,严防不合格瓶从充装环节流入市场。要采取措施,组织液化气经营企业通过购置新瓶、低价折旧等方式回收用户现用瓶,逐步将全县液化气瓶产权由用户所有转变为企业所有,杜绝报废、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液化气瓶流通使用等现象。要加大取缔无证经营企业和非法违法倒卖气不法商贩力度,进一步规范气瓶管理。要有序增加液化气瓶检验点,积极承担辖区内气瓶检验及报废处理工作,为液化气经营企业检测及报废气瓶提供便利服务。四是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管理。县住建局要指导督促瓶装液化气等易燃危险品经营企业制定和完善用户用气管理制度,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明白卡、监督卡、安全用气宣传资料等,提醒监督用户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瓶装液化气燃烧器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等易燃危险品,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不得改变瓶装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瓶装燃气,不得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不得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易燃危险品,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五是严厉打击液化气非法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液化气生产、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分析研判各环节安全形势,通报安全检查情况,依法查处违规充装不合格钢瓶、掺混二甲醚、倒气卖气、无证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要加强液化气站点充装环节的监控,严厉查处违法充装行为,从源头上控制不合格液化气钢瓶流通现象。要加大对无证经营企业和非法违法倒气卖气不法商贩的查处力度,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警示作用,逐步规范液化气终端销售市场。要加强对燃气器具批发市场、专销店、商场和有关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具备熄火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用户用气安全。要组织对液化气经营站点、用户用气场所进行全方位、地毯式、拉网式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液化气经营站点、餐饮场所、学校食堂及周边、酒店、医院、城市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

四、着力提升瓶装液化气应急处置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由县住建部门牵头,进一步健全完善瓶装液化气事故通报制度,督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齐抢险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实战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瓶装液化气安全事故后,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住建、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住建、应急、消防救援要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职责权限和事故等级依法开展调查处置。

五、切实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宣传教育。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积极做好瓶装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提高全民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瓶装液化气等易燃危险品安全事故的能力。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引导用户自觉抵制不合格的液化气产品,拒绝使用不合格液化气瓶和燃气器具。鼓励群众举报液化气违法行为,发挥群众监督效应,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县瓶装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要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经常性的全员继续教育培训,掌握燃气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知识和“四新技术”,熟练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实提高排除隐患和预防事故能力。

高安防委办发〔2025〕24号  高台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和商业服务网点使用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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